蛮夷收其赕物,盖各随其土之所出。岭外酋帅,则征其贡而非税其民。浮浪人所出,盖亦无定物,惟侨民虽云散居无土著,犹当与江南之民,同循户调之法耳。
《隋志》述其制云:“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年二十乃为丁。其田亩税米二斗。盖大率如此。”
二斗,一本作二升,盖据哀帝时之制言之。《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五年,十二月,制天下民户,岁输布四疋,《通考》作尺。盖就旧法而增之。《晋书·李雄载记》云:其赋:男子岁谷三斛,女丁半之。户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亦略循晋法也。
北魏孝文之制。《魏书·食货志》:肃宗孝昌二年,税京师田亩二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
齐、周之制,亦见《隋志》。齐河清三年定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已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已上各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