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而言,“共同体”一词在中世纪指的是“一个由个体组成的团体,这些个体,通过他们的基于他们之间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构成了一个或多或少制度化了的群体”③。此时的共同体带有制度化的特征,逐渐淡化了人类对共同善的追求,道德意义被消解。共同体作为依靠政治法律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实在,成为了凭借人的意志而构建起来的契约关系。这一转变也反映出原初形态中自然而然的共同体被人为构建的共同体所取代。
三、近代西方的共同体思想
在近代,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对共同体思想进行了更深入的探索,并赋予其更多的社会契约思想。
马基雅维利认为,“共同体”的构建既不依赖于自然,也不依赖于神学,而是依靠人自身的意志。马基雅维利揭去了披在“共同体”之上的神秘面纱,除去了“共同体”的道德伦理功能,使得“共同体”从神学和伦理的双重束缚之中解放出来,处于价值中立之中。为了使城邦国家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处理对外对内事务时最大限度、最有效地发挥国家的治理功能,他从国家政治权力运作的角度,提出了国家政治共同体的权力功能问题,并呼吁意大利尽快在一位称职的君主领导下实现民族统一。①